规划设计

上海市临港地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

根据《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沪科合〔2015〕8号)、市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双特”政策支持临港地区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临港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实施对象


第一条 科技小巨人工程的实施对象,是指从事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工程)服务的科技型企业。其应有:较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成长性;良好的信用和较强的融资能力。其特征为创新型、规模型与示范性。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二条 支持条件


(一)注册地、经营地及财政户管均在临港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科技小巨人工程支持对象分为两类: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申请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主要条件:

1、制造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

2、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3、制造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至6000万元之间;且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在20%以上;

4、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二)申请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条件:

1、制造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

2、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3、制造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之间,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6000万元至10亿元之间;且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在20%以上;

4、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和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并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 支持方式与实施周期


第四条 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申请企业根据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开发公司提出申请,开发公司初审后报临港管委会,由市科创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立项后企业按照创新能力提升的需要,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评估后获得相应补助。


第五条 按照不超过实施周期内相关研发支出20%的比例给予补助,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家,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家。


第六条 科技小巨人工程的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临港管委会每年度在官网上向临港地区企业公开发布科技小巨人工程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开始时间、申报截止时间等相关要求。


第八条 符合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条件者,均可按申报要求,向临港管委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同时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上海市(临港)科技小巨人企业(含培育)申请书;

(二)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涉及特殊行业的,需提供相关许可证;

(四)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复印件(需上传原件);

(五)财务及相关规范化管理制度;

(六)研发机构建设相关证明材料(申报科技小巨人企业必须提供);

(七)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临港管委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立项评审。评审工作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必要时辅以现场考察。


第十条 临港管委会按照科学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拟立项名单,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没有异议的,办理立项手续;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核审查,情况属实的取消立项资格。


第十一条 获得立项的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由临港管委会发放“上海市(临港)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立项证明。


第六章  管理、服务与验收评估


第十二条 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期结束后,由该企业向临港管委会提交书面的验收评估申请与总结报告;临港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验收评估工作。验收评估主要包括财务审计和执行情况评价环节。不参加验收评估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资金补助。

(一)科技小巨人工程验收评估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在验收评估工作中,对于专业机构和相关专家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取消其参与验收评估相关工作资格等处理;对于参评企业在项目验收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存在营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通报,取消其项目补助。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按有关法律处理。

(二)财务审计事项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研发资金到位和支出情况,实施期内营收状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等。

(三)执行情况评价主要包括:企业成长能力、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社会贡献能力等。

(四)执行情况评价按领域分组开展,主要采取集中现场评议的形式,采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评分方式。

(五)在门户网站上公布评估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向参评的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反馈评估专家意见。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优秀”、“良好”类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比例为60%;评估得分为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

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其中对于“优秀”类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达到本办法第七条申报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条件规定的,可优先获得下年度科技小巨人企业立项支持。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资金补助。


第十三条 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在实施期和验收评估后5年内有义务配合市科委开展科技创新成果统计调查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由临港管委会负责解释。